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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34 次修法(112.03.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331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2 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航空駕駛類科及附註部分)、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刪除第 5 條條文;除第 3、6、7 條及第 2 條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112.03.07 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三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部分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為我國初任公務人員最主要的進用管道,近十年每年錄取人數超過五千人。自三十九年辦理考試迄今已逾七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下簡稱高考三級考試)除公職專技人員類科之外,其餘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列考六科、普通考試均列考四科,絕大多數考試類科採單一筆試,數十年來列考之專業科目變動幅度不高。隨環境變遷、業務需求調整,青年學子的教育養成模式和學習工具不斷改變,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其內涵之妥適性,應與時俱進適時調整以契合用人機關之需求,考選策略宜朝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等方向精進,俾利考試擇優錄取。 考選部前於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八年間賡續研議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調整,並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嗣後配合職組職系整併,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函陳考試院本規則修正草案,茲延續先前改革精神與研議結果,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召開學者專家諮詢會議,確立應試專業科目調整原則,以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為目標,應試專業科目內涵互有重疊或屬於基礎知能概念者,或在職階段以訓練進修養成更具效益,或有不合時宜、範圍過於偏狹或容易大幅變動、或專業知能具有特殊性稀少性等情況,均列為本案調整原則之一。此外,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技師考試自一百十二年起不再適用全部科目免試規定,該等考試與高考三級考試相應之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應有所區隔者,亦納入考量。嗣後以前揭修正草案版本為基礎,再次擬具本規則應試專業科目修正草案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五日函請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表示意見,並賡續於一百十一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就部分類科邀集相關用人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經綜整前開函詢及會議結果,規劃高考三級考試以減列二科、普通考試減列一科為原則,惟尊重用人機關意見,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 同時,為配合多元考試方式取才以及提升用人機關參與度之發展趨勢,於減少筆試應試負擔前提下,漸進改革調整考試方式,考選部前曾就高考三級考試部分涉外性較高類科擬增列口試以及提高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分比重之規劃方向,徵詢蒐集相關用人機關意見;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鑑於飛行員執行空中勤務所特有之複雜度及危險性,建議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之應考資格修正提高飛行及儀器飛行訓練時數,考試方式增列第二試口試。為期考用配合並強化選才效能,考選部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召開「研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及航空駕駛等六類科考試相關事宜會議」,依據會議結論,高考三級考試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類科及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增列第二試口試、高考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提高口試占分比重以及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修正提高飛行時數。 據上,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部分 (一)增訂高考三級考試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類科及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規範考試報名程序及應繳交費件等一般性事項,且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分二試舉行,辦理體格檢查之規定予以分項,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調整高考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分比重,由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高考三級考試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類科口試占分比重定為百分之二十;高普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口試占分比重定為百分之三十。(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將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附表部分 (一)第二條附表一(高考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高考三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飛行時數提高至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儀器飛行訓練時數累計五十小時以上),另配合第四條附表三高考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之調整,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二條附表一之附註一原規定「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術類科應考資格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 (二)第二條附表二(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普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飛行時數提高至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儀器飛行訓練時數累計五十小時以上)。 (三)第四條附表三(高考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1.修正表頭欄部分,增訂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及航空駕駛類科分二試舉行;配合僅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2.修正應試專業科目數與內涵,高考三級考試計一百十五類科,其中公職專技人員十四類科專業科目未修正,八十三類科修正為列考四科專業科目,十三類科修正為列考五科專業科目,其餘五類科維持列考六科專業科目。 (四)第四條附表四(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 1.修正表頭欄部分,增訂航空駕駛類科分二試舉行。 2.修正應試專業科目數與內涵,普通考試計七十一類科,其中六十六類科修正為列考三科專業科目,其餘五類科維持列考四科專業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