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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28 次修法(109.08.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5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史料編纂、檔案管理、衛生行政、衛生技術、公職諮商心理師、醫學工程、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及資訊處理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檔案管理、衛生技術、交通技術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部分);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