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30 次修法(110.06.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26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新聞及觀光行政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第 3、7 條及第 2 條附表一、第 4 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