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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35 次修法(112.08.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3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除第 2 條附表一及第 4 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四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2.08.17 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三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鑑於高等教育「植物病理」與「昆蟲」原屬本質不同之二科系,為使用人機關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與進用人員學養背景相符,以利業務推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技術職系下新增「昆蟲」類科,以應機關業務之用人需求。 據上,為期考用配合,考選部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召開「研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增昆蟲類科相關事宜會議」,經核上開新增昆蟲類科,學校已設有相關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培育人才,擬訂之應試專業科目與同職系下已設之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專業科目差異達三分之二以上,預估未來五年職務出缺數合計達二十四人,符合「公務人員考試設置新增類科處理要點」第二點所定應具備之三款要件規定,並就應考資格及應試專業科目取得共識;另為符植物病理與昆蟲分流之學理與國際趨勢,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配合修正類科名稱,並調整應試專業科目,以為區隔。又為期與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一致,爰修正本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四條附表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考人如有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為期明確,爰增訂應考人須無法定不得應考之情事。另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農業技術職系下新增昆蟲類科,訂定其應考資格,並修正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之類科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其附表一)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農業技術職系下新增昆蟲類科,訂定應試專業科目四科,並修正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之類科名稱及部分應試專業科目。(修正第四條附表三) 三、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明定本次修正附表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