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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38 次修法(114.12.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4060026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新聞、觀光行政類科及附註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新聞、金融保險、法制、農業行政、航運行政、農業技術、農業機械、水產利用、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生藥中藥基原鑑定、交通技術、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及僑務行政、新聞、新聞廣播、金融保險、林業技術、土木工程類科部分)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114.12.24 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 本規則前依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以下簡稱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研修,經考試院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下簡稱高考三級)多數類科專業科目減為四科、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普考)多數類科專業科目減為三科,外界普遍持正面評價。為持續深化改革,針對本考試未能完成減列專業科目之二十二類科(其中高考三級十七類科,普考五類科),研議再精進調整。依本考試專業科目再精進調整原則,科目內涵互相重疊或屬基礎知能概念者,得予整併並調整命題範圍;屬實務操作面者考量可於在職階段進修養成,考試階段不予列考;並配合各專業領域發展趨勢檢討,請中央及地方用人機關審視專業科目之妥適性並綜整其意見後,高考三級計十七類科專業科目減為四科,普考計五類科專業科目減為三科。 為擴大國家考試取才範疇,並減輕應考人負擔,經函詢用人機關意見並獲支持,爰放寬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新聞、觀光行政等涉外性高類科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年限規定。又依考選部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召開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種類納入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會議結論,英語檢定測驗種類增列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另據文化部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函請考選部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精神,優先使用國家語言書面建議用語,爰配合修正本規則涉及國家語言相關規定文字。 據上,修正本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二條附表一(高考三級應考資格表) (一)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新聞、觀光行政等涉外性高類科之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年限修正為報名期間前五年內;種類增列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配合實務規定英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為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以資明確。 (二)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二條附表一之附註一現行規定「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 二、第四條附表三(高考三級應試科目表) 修正教育行政等十七類科專業科目為列考四科目。 三、第四條附表四(普考應試科目表) 配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表頭欄及新聞廣播類科專業科目名稱酌作文字修正,另修正僑務行政等五類科專業科目為列考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