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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 2 次修法(115.07.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綜字第 11501260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5.07.14 修正)》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迄今未修正。為利防災協作中心運作,有效提升各項設備補強作業,協助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疏散撤離」與「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營運」等任務及整備防空避難空間作業,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項目「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之補助基準及金額,明定為「全額」補助,提升基層防救災韌性作業。 二、修正補助項目「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第二點,明定為「全額」補助,以利落實整備避難相關設備。另考量受補助防空避難設備之環境、面積、使用情形各異,爰刪除同點「以防空避難設備可容納人數每人最高補助一千元為核算基準」文字,改依實際需求審查核定,俾保有作業規劃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