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5.01.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綜字第 115010082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總說明(115.01.22 訂定)》 因應美國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實施一系列關稅政策,對我國產業、出口結構及就業市場造成衝擊,亦對社會民生及物價造成影響,同時面對複雜之國際地緣政治動態,國土安全亦顯重要,爰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明定提供企業金融支持等十一項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之措施,並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施行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為落實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目標,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強化國土安全韌性相關措施,提出具體工作項目,並依據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擬具「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執行方式及措施。(第二條) 三、本辦法執行措施之工作項目。(第三條) 四、工作項目以補助方式進行者,以附表列明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補助不得重複申領。(第五條) 六、受補助者對工作項目執行之定期考核有配合之義務。(第六條) 七、工作項目執行及考核之相關事項,得以委任或委託方式辦理。(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