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7.14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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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之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 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 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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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7.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