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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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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異動 115 年 07 月 13 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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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之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

第 3 條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第 4 條
  1. 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2. 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第 5 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 6 條
  1. 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2.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第 7 條

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