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 3 條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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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執行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措施,本部得推動下列工作項目: 一、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建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效能。 二、建置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 三、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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