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 第 4 條
- 1.以補助方式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項目者,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 2.前項工作項目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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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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