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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台上字第 123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0 年 07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12 期 109-111 頁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須經債權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者,債權人催告所定期限雖較約定期限為短,但如自催告時起,已經過該約定之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解為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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