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281 號
判例要旨
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者,除於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外,並須以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屬相當,此觀公證法第十一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甚明。故依以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如不備執行名義之上開要件者,則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債務人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聲明異議,不得依同法第十四條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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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者,除於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外,並須以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屬相當,此觀公證法第十一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甚明。故依以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如不備執行名義之上開要件者,則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債務人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聲明異議,不得依同法第十四條提起異議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