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582 號
判例要旨
商人因不能清償債務,依破產法第四十一條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經召集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始為成立。否則不能謂有拘束一切債權人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商人因不能清償債務,依破產法第四十一條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經召集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始為成立。否則不能謂有拘束一切債權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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