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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年台上字第 16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6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7、734 頁

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時效應自基地租賃契約成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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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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