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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007 號

日期 70 年 06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為判決基礎之資料,應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本件原審引用另案之訴訟資料作為裁判基礎,但經核全卷,並無調取該卷提示兩造為辯論之記載,原判決遽予援用,自有未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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