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11 號

日期 70 年 0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已故釋道安生前將系爭土地出賣與上訴人,價金並已付清,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中,釋道安死亡,因釋道安無人繼承,被上訴人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查釋道安就該土地對上訴人負有辦理移轉登記使其取得所有權之義務。其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既係在與上訴人訂約出賣之後,該土地於其後被抵押權人聲請拍賣,致對上訴人移轉登記之請求,成為給付不能,即難謂不應歸責於釋道安,上訴人當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因被上訴人為釋道安之遺產管理人,上訴人以之為被告,訴求給付,自屬正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211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