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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年台上字第 22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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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2227 號

日期 59 年 07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系爭房地為被上訴人與其夫婚姻關係存存續中所買受,為其聯合財產,既非被上訴人之原有財產,自屬其夫有所有,縱令被上訴人與其夫於上訴人指封前已離婚,亦不過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其於離婚前本來屬於夫之所有之財產,不因離婚而其歸屬有所變更,亦即仍為夫之所有,殊無被上訴人得藉口已離婚,而謂不再為夫所有,進而謂其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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