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94 年台上字第 23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396-402 頁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94 年台上字第 2327 號」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40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