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94 年台上字第 23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396-4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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