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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271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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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715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女子根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應不分已嫁未嫁。

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業經司法院召集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會議從新解釋,並經本年第一八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此項新解釋,應追溯及於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案,經前司法行政委員會通令各省,到達之日,尚未隸屬國民政府者,則溯及隸屬之日發生效力。

(二) 被承繼人死亡之當時,原則上自應即由有承繼權之人開始承繼遺產之全部,但被承繼人如有特別意思表示,則除與法令牴觸者外,自應從其意思。

(三) 財團法人之設立、解散或其定款變更,固應經該管行政官署之准許,惟人民相互間私權之爭執,則事隸司法範圍,當然應受該管法院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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