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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抗字第 30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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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抗字第 303 號

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反訴一經利用本訴之訴訟拘束提起以後,即自行發生訴訟拘束,故本訴之訴訟拘束,雖因撤回本訴而溯及的消滅時,反訴之訴訟拘束亦不隨之消滅,法院仍有就反訴為調查裁判之義務,且本訴與反訴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或先就其一為一部判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三百七十四條均有明文規定,是反訴不因本訴已經判決而失其存在,尤為明顯,絕無本訴已經判決,即不得更就反訴辯論判決之理。

(二) 第三人提起之執行異議之訴,審判未確定前應不停止執行,由受訴法院酌量情形定之,執行法院並無酌定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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