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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318 號

日期 33 年 01 月 01 日

33 年上字第 31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隨時清償原本之權利,惟債務人有之,如債務人就其債務設定抵押權後,復將抵押物讓與他人,該他人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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