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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330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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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3302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共同承繼之營業所負倩務,對其共同承繼之房屋扣押取償,自為法律所許。

(二) 父母所負債款,子因承繼關係,應負償還義務。

(三) 兄弟雖尚合居,如其營業財產足以證明其為個人私有者,不能認為各房公同共有。

(四) 兩造主張一致者,法院應即以一致之主張為裁判之基礎,勿庸更為何項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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