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台抗字第 436 號
判例要旨
禁止命令及轉付命令,係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之執行方法,如應發而不發或不應發而發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衹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不得逕行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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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命令及轉付命令,係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之執行方法,如應發而不發或不應發而發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衹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不得逕行提起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