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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台上字第 4365 號

日期 72 年 11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二百六十條定有明文。此項損害賠償,應不包括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定應返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蓋此項利息之支付,為回復原狀之方法,而非同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損害賠償。從而被上訴人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返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外,尚非不得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以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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