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年台抗字第 47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台抗字第 479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並由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項裁定確定後,即令嗣後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為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而准予訴訟救助,亦僅為能否對於駁回其訴或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