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8 年上字第 63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631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之人於重婚後死亡時,如後婚未經撤銷,其後妻亦不失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與前妻一同繼承遺產之權,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