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 (參看公司法第六條) 外 ,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 (參看同法第十二條) ,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違法決議 (程序上違法) 之事項,如已登記者,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至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決議違法而得訴請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
67 年台上字第 76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7 年 03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95、596、610、6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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