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 條規範公司登記對抗效力:應登記未登記、已登記變更未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公司內部換負責人或減資沒去登記,能拿來對抗外部交易人嗎?
不能。沒登記等於對外不存在。
依公司法第 12 條,公司設立後若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變更未為變更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公司內部決議再有效,沒去辦登記之前,外部交易人有權繼續信賴登記簿上的舊資訊做決定。減資未登記,外人仍可主張舊資本額;負責人變更未登記,舊任仍對外有代表權。本條保護的是查登記做判斷的第三人。
你跟一間公司做生意,查了經濟部的公司登記資料,上面寫負責人是王大明。但對方說「其實我們已經換人了,現在負責人是李小華」。如果他們沒去辦變更登記,法律上你完全可以當王大明還是負責人,而且公司不能拿「我們內部早就換了」來對抗你。這就是第 12 條的力量:登記是公司對外世界的官方版本。你沒登記的事情,對外等於不存在;你登記了但沒更新的事情,舊的版本繼續有效。這條保護的不是公司,是所有跟公司打交道的外部人。你查了登記資料,信賴它做了決定,法律站在你這邊。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該登記沒登記、該更新沒更新,出事的時候這條會反咬你一口。
公司法第 12 條為公司登記對抗效力之核心規定,建立「商業登記公示主義」與「對抗要件主義」雙原則:公司設立後應登記之事項未為登記、或已登記事項變更未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該事項對抗信賴登記公示資訊之第三人,藉以保障商業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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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免費。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就能查到:負責人、資本額、設立日期、公司地址、營業項目等基本資訊。內行人提示:除了基本資料,也可以在同一個網站查「公司登記歷史資料」,看這間公司換過幾次負責人、增減資過幾次,這些異動紀錄比名片上印的資訊真實得多。
對內有效,對外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股東會決議更換董事長,在公司內部這個決議立即生效,但對外部交易相對人而言,在變更登記完成之前,舊任董事長仍然是登記上的代表人。如果舊任董事長在這段空窗期以公司名義簽約,第三人可以主張這個契約對公司有效。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會建議在重大人事異動決議通過的同一天就送件辦理變更登記。
規範公司登記的對外效力。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登記事項沒登記、或變更未變更登記,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是商業交易公示主義的核心條款。
公司內部變動只有完成登記後,才能拿來對抗外部第三人。沒登記的事,對外等於不存在;登記了的事,外人有權繼續信賴。
依公司法及登記辦法應辦理登記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額、董監事、章程、營業項目、合併、解散等。
經濟部建置的免費公開查詢系統(gcis.nat.gov.tw),任何人可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查詢登記事項與歷史變更紀錄,是本條對抗力的資訊基礎。
備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紀錄、新事項證明文件、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政府)送件,多數變更應 15 日內辦理。
簽約前在 gcis.nat.gov.tw 查詢登記資料並截圖、保留查詢時間戳記,搭配交易往來文件,可作為信賴登記的舉證證據。
規費依變更類型不同,多數變更登記規費新台幣 1,000 元起;若委託會計師或代辦業者,代辦費另計約 3,000-15,000 元不等。
送件後主管機關審查約 5-15 個工作日核准。若有缺件或補正,時間延長。建議重大人事異動當日即送件以縮短對抗力空窗期。
公司法 12 條適用公司型態(有限/股份有限等),商業登記法 19 條適用獨資或合夥商號。兩者結構平行但主體不同。
公司法 12 條保護信賴公司登記的第三人,民法 169 條保護信賴授權外觀的相對人。前者基於官方登記公示,後者基於本人外觀行為。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第12條 | 商業登記法第19條 | 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 |
|---|---|---|---|
| 適用對象 | 公司(有限/股份有限/無限/兩合) | 獨資/合夥的商業(行號、工作室) | 個人或公司皆可 |
| 保護方向 | 保護信賴公司登記的第三人 | 保護信賴商業登記的第三人 | 保護信賴本人外觀授權的相對人 |
| 未登記效果 |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 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 |
| 舉證重點 | 第三人證明信賴登記公示資訊 | 第三人證明信賴登記公示資訊 | 相對人證明本人有授權外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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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之設立,應有股東二人以上公同訂立章程、簽名蓋章,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分為五種: 一、無限公司。 二、兩合公司。 三、有限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股份兩合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其種類。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無限公司之設立,應有股東二人以上公同訂立章程、簽名蓋章,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分為五種: 一、無限公司。 二、兩合公司。 三、有限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股份兩合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其種類。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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