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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 條(登記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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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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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家公司在設立後有一些需要登記的事項沒有登記,或者已經登記的事項有了變更但沒有更新登記,那麼這家公司就不能用這些事項來對抗第三方(也就是其他人或公司)。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在設立時沒有登記它的董事會成員,或者董事會成員有了變更但沒有更新登記,那麼如果這家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了爭議,它就不能用董事會成員的身份來對抗其他公司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