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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 第 12 條(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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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 條規範公司登記對抗效力:應登記未登記、已登記變更未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公司內部換負責人或減資沒去登記,能拿來對抗外部交易人嗎?

不能。沒登記等於對外不存在。

依公司法第 12 條,公司設立後若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變更未為變更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公司內部決議再有效,沒去辦登記之前,外部交易人有權繼續信賴登記簿上的舊資訊做決定。減資未登記,外人仍可主張舊資本額;負責人變更未登記,舊任仍對外有代表權。本條保護的是查登記做判斷的第三人。

深度解讀

你跟一間公司做生意,查了經濟部的公司登記資料,上面寫負責人是王大明。但對方說「其實我們已經換人了,現在負責人是李小華」。如果他們沒去辦變更登記,法律上你完全可以當王大明還是負責人,而且公司不能拿「我們內部早就換了」來對抗你。這就是第 12 條的力量:登記是公司對外世界的官方版本。你沒登記的事情,對外等於不存在;你登記了但沒更新的事情,舊的版本繼續有效。這條保護的不是公司,是所有跟公司打交道的外部人。你查了登記資料,信賴它做了決定,法律站在你這邊。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該登記沒登記、該更新沒更新,出事的時候這條會反咬你一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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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