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8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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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824 號
判例要旨
(一) 當事人間往來存款之利息,向依市面拆息,即市面利率漲落之行情計算者,嗣後繼續存款,如未別為明示之約定,應認當事人間就仍照向例計算利息一事,已有默示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自不得謂其利率未經約定。
(二)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者,固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但主張債權人應負遲延責任之債務人,就債權人拒絕受領給付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