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879 號
判例要旨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七十一條之適用。證券商違反該項規定而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僅主管機關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為警告,停業或撤銷營業特許之行政處分,及行為人應負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刑事責任,非謂其存款或放款行為概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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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七十一條之適用。證券商違反該項規定而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僅主管機關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為警告,停業或撤銷營業特許之行政處分,及行為人應負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刑事責任,非謂其存款或放款行為概為無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