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非字第 127 號
判例要旨
被告曾犯妨害兵役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年、二年,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嗣又經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裁定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刑為五年三月,送監執行,於六十六年假釋出獄,其在監執行期間連同羈押日數已逾四年,依兵役法第五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反面解釋,如實際執行期間已滿四年者,在禁役之列,該被告原無再服兵役之義務,雖被誤徵入營,仍難謂有此義務,從而其無故離役,即難構成逃亡罪,被告在假釋中既無再犯罪,自無撤銷減刑之餘地,其裁定撤銷減刑,自屬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