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聲請之範圍。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以救濟而將之撤銷。
79 年台非字第 14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9 年 07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續編(一)第 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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