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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1534 號

日期 27 年 10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一)上訴人之過失傷害人,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並未依法告訴,雖與其殺人未遂有牽連犯關係,而該罪既欠缺訴追條件,仍不應予以受理,原審乃以之與殺人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自係違誤。

(二)上訴人之過失傷害人,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並未依法告訴,雖與其殺人未遂有牽連犯關係,而該罪既欠缺訴追條件,仍不應予以受理,原審乃以之與殺人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自係違誤,上訴意旨對此並未指摘,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以職權調查,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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