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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1664 號

日期 32 年 07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被害人由馬車跳下,橫汽車路跑過,亦屬不無過失,雖上訴人欠缺注意停車不及,將其撞傷身死,是為被害人致死之主要原因,不能影響於上訴人犯罪之成立,然被害人既與有過失,自應量處較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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