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係鄉農會出納員,先後挪用該農會信用部活期存款新台幣二十餘萬元,嗣後為圖彌縫,乃將存款日結單加以偽造,使帳面平衡,足生損害於農會,其利用掌管現金之便,挪用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縱事後將款歸還農會,要無礙於其業務上侵占罪之成立,先後侵占行為犯意概括,應以連續犯一罪論。所犯侵占與其事後彌縫之偽造文書行為,意思各別,應予併合論處。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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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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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係鄉農會出納員,先後挪用該農會信用部活期存款新台幣二十餘萬元,嗣後為圖彌縫,乃將存款日結單加以偽造,使帳面平衡,足生損害於農會,其利用掌管現金之便,挪用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縱事後將款歸還農會,要無礙於其業務上侵占罪之成立,先後侵占行為犯意概括,應以連續犯一罪論。所犯侵占與其事後彌縫之偽造文書行為,意思各別,應予併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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