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係鄉農會出納員,先後挪用該農會信用部活期存款新台幣二十餘萬元,嗣後為圖彌縫,乃將存款日結單加以偽造,使帳面平衡,足生損害於農會,其利用掌管現金之便,挪用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縱事後將款歸還農會,要無礙於其業務上侵占罪之成立,先後侵占行為犯意概括,應以連續犯一罪論。所犯侵占與其事後彌縫之偽造文書行為,意思各別,應予併合論處。
廢 63 年台上字第 216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07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5、131、250、3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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