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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非字第 25 號

日期 69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乃就裁判確定前之羈押與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兩者,規定其折抵之標準,並非謂裁判前之羈押即為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必待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於應執行時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始有折抵日數之可言。又強制工作處分,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為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明定,其先後順序,不得更動。故強制工作處分執行之前,不發生已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或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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