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4 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保安處分及其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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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4條,根據此法條所執行的保安處分及其執行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78條明文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違背法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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