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下面是對該法條逐條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所宣告的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期限為三年。然而,如果執行已經達到一年六個月且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性,執行機關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除繼續執行。 在此情況下,舉個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司法院於八十一年八月六日發布的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其中第五條指定宣告強制工作的執行期間為三年,不得增減。 2. 根據本條例所宣告的強制工作處分,如果執行已經達到三年且執行機關認為有延長執行的必要性,執行機關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期限。然而,在延長期間內,最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而且僅得延長一次。在延長期間內,如果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延長執行的必要性,可以隨時提供相關的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除繼續延長執行。 在此情況下,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如前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四月增訂的「刑罰執行手冊」,其中第二章第六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了釋放與執行保護管束的程序,並且在第三目中規定了保護管束期滿後通知到案執行徒刑的程序,以及判定是否免除執行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