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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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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機關認為執行強制工作已經達到一定成效,不再需要執行刑罰,則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檢察官申請聲請法院免除其刑罰的執行。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根據執行機關的申請,審核相關事證,決定是否免除該人的刑罰執行。 範例: 例如,一名竊盜犯被判決執行強制工作三年,但在執行期間表現出色,每個月的分數都超過了規定的標準。執行機關認為他的表現出色且已達到執行目的,因此應申請免除其刑罰的執行。執行機關會檢具相關的事證,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並提供詳細的證據說明。檢察官則會根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免除該人的刑罰執行。最終,法院會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和相關的證據,依法作出是否免除刑罰執行的裁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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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