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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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7條,如果被強制工作的人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的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將被視為累犯。這意味著他們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懲罰。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四月增訂之「刑罰執行手冊」第二章第六節第三目的規定。
- 故意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累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7 條條文
-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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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