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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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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7條,如果被強制工作的人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的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將被視為累犯。這意味著他們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懲罰。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四月增訂之「刑罰執行手冊」第二章第六節第三目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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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