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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台上字第 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0 年 01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07、913 頁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所謂證據,舉凡犯罪行為之實施及態樣,與適用法律有關之一切證據,均應詳為記載,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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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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