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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3 號

日期 50 年 01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所謂證據,舉凡犯罪行為之實施及態樣,與適用法律有關之一切證據,均應詳為記載,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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