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與查詢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工商登記
SOON
專業與專家
法律人學院
專欄訂閱
法律人論壇
公職人題庫
SOON
PRO 訂閱
Q&A
訪客
註冊
登入
智慧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智慧
50 年台上字第 3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50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07、913 頁
...顯示完整資料來源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有
罪
之
判
決
書
,
應
於
理
由
內
記
載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所
憑
之
證
據
,
所
謂
證
據
,
舉
凡
犯
罪
行
為
之
實
施
及
態
樣
,
與
適
用
法
律
有
關
之
一
切
證
據
,
均
應
詳
為
記
載
,
否
則
即
有
理
由
不
備
之
違
法
。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