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31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為派出所警員,因某甲違警被其處罰後,風聞某甲將不利於己,乃擅行通知某甲到所,即以手銬將其銬扣於椅背,自難認為依法執行職務。當時某甲並非酗酒泥醉,亦與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所定情形不符。即依警械使用條例更無執行警務而使用手銬之規定。其竟濫用手銬加諸於人,實難卸免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妨害自由之罪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訴人為派出所警員,因某甲違警被其處罰後,風聞某甲將不利於己,乃擅行通知某甲到所,即以手銬將其銬扣於椅背,自難認為依法執行職務。當時某甲並非酗酒泥醉,亦與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所定情形不符。即依警械使用條例更無執行警務而使用手銬之規定。其竟濫用手銬加諸於人,實難卸免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妨害自由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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