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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台上字第 3467 號

日期 72 年 06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翻印之書籍,係由警局當場起出,為上訴人等親身經歷之事,且上訴人於原審審判中對翻印該書各三千冊,被警查獲,業已自白不諱,是否利用提示之機會,以擔保其真正,實無關重要,故即令未在審判期日予以提示令其辨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於判決顯然不生影響,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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