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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年台上字第 366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3663 號

日期 71 年 06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引誘莊、洪兩女與該兩日本人姦淫之前,已與該兩人談妥姦宿報酬為日幣九萬元,因而收取日幣九萬元,可見其妨害風化與收取外幣為報酬之犯意自始存在,而在客觀上其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行為之間,亦有直接密切之牽連關係存在,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此與數罪併罰各別起意而為犯罪行為者有別。至上訴意旨謂犯罪所得之外幣係屬贓物,法律仍准許持有,上訴人因犯妨害風化罪後持有日幣之行為,並不為罪,或本件係法規競合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所謂贓物,係指因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所得之物而言,上訴人所犯妨害風化罪既非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則上訴人所收取之外幣,自非贓物。又上訴人之所為,既非單一之犯罪行為,發生單一之結果,而有數種法律之適用,故本件非法律競合,亦甚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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