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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3689 號

日期 6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稅捐,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判決認其此項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已包括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特別規定之內,不再論以行使偽造文書之罪,不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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