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8 年台非字第 44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將被告等關於強劫哨兵而故意殺人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雖判決確定部分未再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各被告應僅執行最重之死刑或最重之無期徒刑,再依第一款規定,多數死刑執行其一,依第八款規定,執行最長期間之褫奪公權,是其應執行之刑,極為明確,要無不能執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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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將被告等關於強劫哨兵而故意殺人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雖判決確定部分未再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各被告應僅執行最重之死刑或最重之無期徒刑,再依第一款規定,多數死刑執行其一,依第八款規定,執行最長期間之褫奪公權,是其應執行之刑,極為明確,要無不能執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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