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犯罪之時日,如非犯罪構成之要素,而與犯罪同一性無關者,判決書若僅為年月之記載而不及日時,既於判決無所影響,即亦不能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附表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雖僅為年月之認定,未有日時之確實記載,然原判決既非以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論處上訴人罪刑,又其日時復與刑罰之加重減輕事由無涉,原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其未有記載,當於判決無所影響。上訴人就此所為之指摘,與法律之規定不相適合,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72 年台上字第 47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2 年 01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00、894 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72 年台上字第 474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