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裁字第 1 號
判例要旨
聲請人提出之證物,無非用以證明其實體上所主張之事實,惟本件原裁定係基於程序上之理由駁回其聲請,實體上之主張原不在審究之範圍,而聲請人另提出之行政院台五三訴字第七五七七號通知一件,係指示聲請人逕向國防部申請核辦,亦與本院原裁定基礎無關。是聲請人提出之各證物,不問其係於何時發見,縱令予以斟酌,亦不能使其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自不得主張本院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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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提出之證物,無非用以證明其實體上所主張之事實,惟本件原裁定係基於程序上之理由駁回其聲請,實體上之主張原不在審究之範圍,而聲請人另提出之行政院台五三訴字第七五七七號通知一件,係指示聲請人逕向國防部申請核辦,亦與本院原裁定基礎無關。是聲請人提出之各證物,不問其係於何時發見,縱令予以斟酌,亦不能使其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自不得主張本院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而聲請再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