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判字第 1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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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判字第 10 號
判例要旨
構成商標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從隔離的觀察其全體之外觀上苟易發生混同誤認者固屬近似若其主要部分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時亦係近似而其附屬部分之有無顯著差異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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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標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從隔離的觀察其全體之外觀上苟易發生混同誤認者固屬近似若其主要部分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時亦係近似而其附屬部分之有無顯著差異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