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年判字第 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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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判字第 14 號
判例要旨
構成商標之圖形若隔離觀察其兩商標之主要部分足以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縱其附屬部分外觀殊異亦不得謂非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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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標之圖形若隔離觀察其兩商標之主要部分足以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縱其附屬部分外觀殊異亦不得謂非近似之商標